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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食品饮料企业 食品饮料行业机构 | By 东仔 2014-09-16 10:08:09 浏览(1207)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BAKERY  PRODUCT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简称:SXBPIA

第二条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是由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长盛太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等三十五家单位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的宗旨是:自律、沟通、交流、促进、维权、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爷健康地发展。

本团体贯彻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团结我省焙烤业同仁和热心于焙烤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我省焙烤业与各省、区、市、港、澳、台及世界各国焙烤业界的交流,繁荣我省焙烤业市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及本会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山西省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总部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对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焙烤食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及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我省焙烤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产品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增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意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四)、建立焙烤信息中心,出版专业技术刊物,向会员提供国内市场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举办各种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参加国内外专业展销会、交易会。开展行检行评,参与制定、修订焙烤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促进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质量认证;

(七)、向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八)、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或进行商务洽谈,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世界各国焙烤业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反映会员要求,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内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十二)、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焙烤行业中的社团法人及从事食品工业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服务于焙烤食品行业如食品机械制造、原辅材料、工模量具等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等其企业,可申请入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焙烤业的各种技术人才的代表性人士,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焙烤业界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会员,均能拥护并遵守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章程,自愿提出加入本会申请,能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

(三)、个人会员应热心于焙烤事业;

(四)、在本行业内有良好信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完整填写入会相关表格,真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福利;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向本会反映和建议,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监督;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在本协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在本行业内保持良好信用。

(七)、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本团体撰写刊物稿件和学术论文;

(八)、不做有损于本协会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有损害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名誉或违背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以上,且经催促不缴纳的;

(四)、在本行业内不能保持良好信用者。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是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人选;

(五)、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查和批准协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查和批准协会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十二)、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会长、副会长;

(二)、秘书长。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果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5)、理事若干名。其职权是:

(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推荐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人选;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秘书处工作,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协会发展计划和协会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八)、撤销秘书处制定的同章程和协会发展计划相抵触的计划、决定和命令;

(九)、制定和修改行业行规行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批准协会组成机构及建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二)、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十五)、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执行理事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工作,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及理事长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处理理事会的重要工作,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事业心强,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其必须为理事会成员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事业心强,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同全体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根据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理事会的决定,执行重大事项,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授予协会的奖章和荣誉称号,发布行规行约。本协会会长代表协会,进行行业间活动,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协会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职权到下届全体会员大会选出的会长、副会长就职为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缺位的时候,由副会长继任会长的职位。本协会副会长缺位的时候,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都缺位的时候,由全体会员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理事会理事长暂 时代理会长职位。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办事机关。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协会各项事项由秘书长负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办事机关。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协会各项事项由秘书长负责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各部门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分支机构主任,各隶属单位主任。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同全体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分支机构主任,各隶属单位主任组成秘书处常务会议。

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处常务会议和秘书处全体会议。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编制和执行协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对外事务,同海内外及各团体、企业缔结合约和协定;

(六)、领导和管理行业事务,保障行业内各会员单位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七)、保护会员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行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八)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隶属单位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九)、批准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职权划分;

(十)、审定协会机构的编制,依照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协会工作人员;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分支机构主任,各隶属单位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门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部门所发布的规定、决定、命令只限本部门执行,对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隶属单位在本权限内,所发布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可以以本部门名义发布。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给会员再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实行社会公开招聘,不得与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任何亲友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开支以向会员提供服务为原则,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经国家认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向山西省民政厅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由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会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0日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第三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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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所属: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 | 核心内容:协会章程 焙烤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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