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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粮食行业协会

哈尔滨市粮食行业协会

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类型:行业协会  
级别:市级机构 
电话:0451-58560053
网址:http://www.hrbags.com/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兴路145号

哈尔滨市粮食行业协会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哈尔滨市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ARBINMUNICIPALASSOCIATIONOFGRAINSECTOR,缩写为:HAGS。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为指导,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规范,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城乡消费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粮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兴路145号(中米集团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规范,对行业发展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粮食企业在执行粮食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食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粮油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组织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引导企业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结合粮食行业特点建立信用评价、失信惩戒和信用管理制度,推行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企业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

(九)建立信息网络,汇集和交流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加工、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创办会刊和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参与组织粮食产销合作、产品展销、经济技术协作交流等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评审认证放心粮油产品和示范企业,推介宣传粮油名牌产品。引导会员企业推广电子商务营销方式,扩大产品市场空间。

(十一)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符合社团组织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确立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年3月2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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