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

    手机扫一扫下载
    好妞妞官方

    找产品 招代理 更方便

  • 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
    好妞妞官方

    更多商机 更多资讯

产品
帮您找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机构 > 新闻中心 > 行业协会新闻 > 正文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及标示情况市场调查报告

来源:食品饮料招商网 食品饮料行业机构 | By 东仔 2014-07-19 13:26:55 浏览(959)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渐增多,而作为与食品密不可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需求量也在逐渐增大,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虽然质检部门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材质、纸质食品包装实施市场准入,有了政府监管,但目前从市场了解的情况看,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生产许可信息无效或作假、产品标示信息不全、产品标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等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知名品牌的企业,如乐扣乐扣、妙洁、双鱼等品牌。为了规范行业,维护消费者健康,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对食品相关产品展开了市场调查。

一、调查重点

此次调查重点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杯、碗、盒)和纸质一次性餐饮具(杯、碗)标示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实际数量与标示数量以及实际容量与标示容量是否一致等问题。

二、调查依据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条规定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施行。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八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八十八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吊销生产许可:

(一)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

2006年9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33号),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行市场准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目前实施市场准入的产品包括3类6个单元39个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对产品的标识要求:申证产品应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应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标签,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等内容;对于标识“耐高温”、“可蒸煮”或“微波炉使用”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2007年7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关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6号),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行市场准入。并于2009年9月1日起,对无证产品进行查处,包括食品用纸包装、食品用纸容器。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纸质包装类、容器类两大单元21种产品。同时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4、《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适用于以各种热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

其中规定塑料一次性餐盒、碗、杯、罐、壶等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餐饮具,其容积偏差应不大于5%.

外包装箱表面应标识内容:执行标准号;产品名称、种类、材质;生产厂名或商标、批号及生产日期;产品数量或包装毛重、净重及体积;如产品声明耐高温或不耐温,应标识耐用最高温度;如产品声明可微波加热使用,应标识可以微波使用以及使用温度等,如不耐热油时,应标识不耐油;如产品声明可以降解,应标识降解;如产品声明是淀粉基塑料制作,应标识淀粉基塑料餐饮具等;对有容量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应标识公称容积;产品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食品用”字样及“防污染、防雨淋、勿压、轻放”标记。

合格判定的规定:所有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包括感官、使用性能、含水量、淀粉含量、降解性能、卫生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

5、《纸杯》(GB/T 27590-2011)

《纸杯》(GB/T 27590-2011)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适用于表面覆有石蜡、聚乙烯膜等物质的各类用于盛装冷、热饮料和冰淇淋的纸杯。

规定:纸杯印刷图案应轮廓清晰、色泽均匀、无明显色斑、杯口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不应印刷。纸杯不应使用回收原料。

6、《纸碗》(GB/T 27591-2011)

《纸碗》(GB/T 27591-2011)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适用于淋(覆)膜纸碗。规定:纸碗不应使用回收原材料。

7、《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法定计量单位为:质量为g、kg;体积为mL、L;长度为mm、cm、m;面积mm2、cm2、dm2、m2.

计数要求规定:当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小于等于50时,不允许出现短缺量;当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大于50时,允许短缺量应为标注净含量的1%.

三、调查范围

本次市场调查共涉超市5家,分别为北京欧尚超市(四季青店)、广州华润万家超市(天河东店)、广州百佳超市(正佳店)、上海家乐福超市(七宝店)、上海乐购超市(七宝店)。批发市场6家,分别为北京岳各庄批发市场、北京锦绣大地批发市场物流港、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深圳海吉星农批市场、上海九星市场、西安市轻工金海市场。

四、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包括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杯、碗、盒)和纸质餐饮具(杯、碗)。

一次性纸质餐饮具(杯、碗)包括:

纸杯样品共10种,分别是标示为无锡卡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生产。

纸碗样品共8种,分别是标示为浙江双鱼塑胶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生产。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杯、碗、盒)包括:

塑料杯共6种,其中聚苯乙烯(PS)材质3种,分别是标示生产企业为厦门市永诚鑫塑胶有限公司、黄岩城关佳美塑料模具厂、新源(福建)塑胶有限公司。聚丙烯(PP)材质杯3种,分别是标示生产企业为苏州市苏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华盛塑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建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标示产品名称PP材质保鲜盒1种,标示生产企业为乐扣乐扣日用品(苏州)有限公司。

一次性塑料餐碗(盒)共26种,其中吸塑产品13种,分别是标示为北京康利创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德琳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生产。注塑产品13种,分别是标示为天津市金亿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泉州梅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

五、测试方法

1、对于计数产品,调查人员逐个对样品清点,根据《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中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对产品允许短缺量进行统计,并根据允许短缺量的具体要求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2、对于标示容量产品,鉴于注塑产品均标示了容量,调查人员将样品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容量要求进行检测并判定。

六、存在问题

1、纸杯、纸碗、塑料杯标示信息不全

本次调查的部分纸杯、纸碗、塑料杯样品标示的信息不完整,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使用材质、生产地址等,如图1所示,标示为河北省河间市绿保纸制品厂生产的绿保纸杯未标示企业地址及生产日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对包装标识的要求(详见附表1:一次性纸质餐饮具(杯、碗)标示信息统计表、附表2: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杯、碗、盒)标示信息统计表)。本次共调查纸杯、纸碗、塑料杯样品24个,标示信息不全的有6个,不符合比例为25%.

2、样品标示容量单位非法定单位

本次调查2款杯子标示容量不使用法定单位,而是使用“安士”或“盎司”,不符合《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中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法定容量单位为mL或L.如标示为河北省河间市绿保纸制品厂生产的绿保纸杯标注容量为9安士(详见图2)、厦门市永诚鑫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9盎司花纹航空杯,均未使用法定单位,而盎司和安士是相同容量的两种表达方式,1盎司(安士)约为28.4毫升。

3、塑料杯材质标示错误,PS错标为“聚苯烯”,应标示为“聚苯乙烯”

本次调查的塑料杯样品中有一款名为“9盎司花纹航空杯”,标示材质名称为“聚苯烯PS”(详见图3),根据《塑料制品的标志》(GB/T 16288-2008)标准,缩略语为PS,代号为06,材料术语应为聚苯乙烯,此处明显是错误的。

4、整箱销售的一次性塑料碗(盒)标示信息缺失严重

本次调查发现整箱销售的一次性塑料碗(盒)标示信息缺失严重,大部分产品未标注生产企业地址、联系方式、数量等信息(详情见附表2: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杯、碗、盒)标示信息统计表)。更有甚者仅仅标示产品名称和规格数量,其他信息均未标示(如图4所示),其他信息均未标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标示规定。本次调查塑料材质样品共33个,分别为吸塑餐盒13个,不符合规定的有9个,其中有标示为天津市隆鑫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F-1餐盒、未标示任何信息的“绿元素餐盒”等;注塑餐碗(盒)13个,不符合规定的有7个,其中有标示为天津市利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利都圆盒组;塑料杯6个,不符合规定的有2个;保鲜盒1种。总不合格比例为54.5%.

5、无证产品市场依然销售

本次调查发现有产品未标注QS信息及QS标注信息查询不到。共调查样品51个,查询到生产许可有效的仅24个,占比例为47%.(详情见附表3:调查样品QS生产许可信息、执行标准统计表)。如标示由上海存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优佳美家纸碗没有标注生产企业及QS编号,无从查询生产许可信息,视同无生产许可证(详见图5);标示由厦门市永诚鑫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9盎司花纹航空杯没有标示生产许可信息,视同无生产许可证;仅标示“奥尼斯帝配送中心”字样而无其他信息的新元素环保餐盒视同无生产许可证;还有仅标示中单格餐盒、绿元素餐盒、美益塑业打包盒没有其他任何信息,均按照没有生产许可证判定,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应标识生产许可标识的规定,但以上样品均来自市场正在销售的产品。

6、QS生产许可信息过期

本次调查发现标示由黄岩城关佳美塑料模具厂生产的高透明塑料杯,标示QS33-10201-01229,经查有效期至2011年7月20日,已过期并被注销。标示由安徽德琳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生物降解淀粉环保餐具,经查QS34-10301-00739证取证日期为2009年,该证已经过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总局2010年第9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审批发证工作,生产许可有效期由3年变为5年。

7、调查样品QS生产许可信息有造假现象

本次调查发现标示由天津通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通源食品用微波环保餐盒,标示生产许可编号SK16-204-00164(详见图7),根据我国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应为“QS”或“XK”开头,该企业标示“SK”,明显是错误标注,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且该种标示属于违法行为。

8、QS生产许可信息有套用现象

本次调查发现标示由嘉兴宁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级环保餐盒,标示生产许可编号浙XK16-204-01233,经核实该编号为海宁鼎乾塑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非复合膜袋的企业,并非生产餐具的企业(详见图8)。同时还查询到标示为深圳中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中瑞科技Y1000方形餐盒,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鄂XK16-204-0007,实际上是湖北广水军升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PET瓶坯的企业,并非是生产PP餐盒的企业,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规的行为。

9、产品执行标准混乱,产品与标示执行标准不一致

此次调查发现纸杯标示的执行标准有国标、行标两种,如绿保纸杯、利玻纸杯执行行业标准《纸杯》(QB 2294-2006),妙洁纸杯、乐购加厚型纸杯执行国家标准《纸杯》(GB/T 27590-2011)。

同时,还发现调查的样品中产品类型与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特别是纸碗,应该执行国家标准《纸碗》(GB/T2 7591-2011)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而调查人员发现部分纸碗样品标示执行《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纸制品执行塑料制品的标准,可见标准标示的混乱,企业产品质量从何保证?

10、部分生产企业生产的餐饮具存在数量偏差

本次调查发现纸杯、纸碗、塑料杯包装数量较少的样品不存在个数偏差,存在个数偏差往往出现在以整箱销售的数量相对较多的一次性塑料碗(盒),其中较为严重的是一次性吸塑餐盒,不合格比例为76.9%.(详情见附表4:纸杯、纸碗、塑料杯数量统计表、附表5:一次性吸塑餐盒数量统计表、附表6:一次性注塑碗(盒)数量、容积统计表)。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要求当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小于等于50时,不允许出现短缺量;当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大于50时,允许短缺量应为标注净含量的1%.

其中存在个数偏差较严重的企业:北京康利创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利创兴-02餐盒,标示数量为800个,实际数量为723个,允许短缺量为8个,实际短缺量为77个;还有一款未标注任何信息的品名为中单格餐具,标示数量为500个,实际数量为447个,允许短缺量为5个,实际短缺量为53个等。

11、部分生产企业生产的标有容量的餐饮具存在容量偏差

本次调查发现一次性注塑餐碗(盒)样品共计13个,其中有5家企业生产的餐碗(盒)不符合容量偏差规定,国家规定允许容量偏差为5%,不合格率近40%.分别是标示由深圳中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瑞科技Y1000方形餐盒实际容量偏差为-9.0%;标示为佳肴1000ml方形餐盒实际容量偏差为-8.6%;标示为富千瑞1000环保碗实际容量偏差为-13%;标示为大厂回族自治县三合晟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合晟食品级环保餐盒实际容量偏差为-7.5%;标示为美益塑业打包盒实际容量偏差为-6.2%.

12、部分一次性餐盒外观有毛刺现象

本次调查发现部分一次性塑料餐盒存在毛刺现象,摸起来很扎手,不符合《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中对餐饮具外观应表面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折、无剥离、无破裂、无穿孔,不能有明显的异物、起泡、模型缺陷、毛刺、膨胀及其他缺陷的要求。毛刺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因此有毛刺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本次调查样品均为市场购买,可见企业质量控制及管理混乱。

13、纸杯油墨印刷留白问题仍然存在

关于纸杯油墨印刷问题,我协会曾于2012年做过相应的调查,多数产品并未按照纸杯新国标修改,后经我协会标准宣贯,市场上大多数企业的纸杯产品印刷已经按照标准进行修改,如优乐美奶茶杯(详见图13)、麦当劳及肯德基用的纸杯等已经按照《纸杯》(GB/T 27590-2011)要求杯口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不应印刷的要求进行更改。该标准已经实施两年,但本次调查中仍然发现有纸杯未按照标准要求留白印刷。

七、问题分析

1、产品信息未标示问题

此次调查发现多数样品有应标示信息未标示的问题,如本应在包装上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厂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信息、材质、规格信息等。企业未标示可能是因为企业管理人员对国家法规标准内容不了解或是重视程度不够而造成的,还有可能是企业本身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信心不足,如规格型号未标示,实则是产品质量不稳定而无法进行标示。同时质检部门对企业产品标示信息的检查力度不够或不到位,最终导致了这样的问题一直存在。

2、产品存在个数、容量偏差问题

此次调查发现多数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个数及容量偏差,我协会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也知道这个问题已存在多年。经分析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全国各地方生产企业数量较多,市场竞争较激烈,市场主流产品竞争更加残酷,小厂产品品种较少,以主流产品为企业核心产品,而大厂实力较强,产品品种较多,企业以新产品、高利润产品为主要盈利点,从而与小厂打价格战,导致小厂采用减少产品数量容量来降低企业成本。经销商为了追求利益,在销售过程采用抽数方式减少产品数量,增加箱数。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也不会特意对产品的数量及容量进行核实,最终导致问题一直存在。

3、QS生产许可未标、乱标、套用问题

调查样品中存在QS生产许可未标、乱标、套用的问题,可能是生产企业并未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或是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而继续违规使用;或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未增项违规超范围使用,采用的一种投机取巧、铤而走险的做法。同时,消费者对生产许可信息的核实并不重视,认为只要是产品标示了QS生产许可信息就代表着产品是可以放心的。加上质检部门对QS监管不到位。因此,更加助长了问题企业的违规行为。

4、餐饮具外观质量问题

调查的餐饮具样品中餐盒边缘的有毛刺,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极易对消费者带来伤害。存在毛刺的原因主要是可能是由于餐盒在裁切过程中,由于切刀粗钝而造成的。同时生产企业也并未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从而不能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问题餐饮具在市场上销售,是因为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以次充好的行为,而质检部门对餐饮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才使得这种问题的出现。

虽然《纸杯》(GB/T 27590-2011)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纸杯油墨印刷的留白范围,但是调查中发现仍然有纸杯采用纸杯杯身通体印刷的问题。存在这种问题,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国家的标准要求不了解,根本不知国家已经对杯身油墨印刷进行了规定,而依然按照企业原有工艺对纸杯进行生产。

八、建议

1、对政府部门及协会的建议

针对标注信息不真实、个数偏差、容量偏差、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及生产许可证套用问题,质检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餐饮具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加大力度处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对问题企业进行处罚,严防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举报投诉的有效途径。

对于QS信息查询系统,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系统的维护,让查询系统更加完善,尽快解决多省质监部门无法查询的问题,增加消费者查询信息的便捷性,将服务于民的思想贯彻到底。

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大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宣贯工作,开展对生产企业及消费者的学习教育工作。让生产企业、消费者对法律法规标准有更加深刻的学习和了解。

2、对生产企业的建议

生产企业应当养成自主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习惯,真正将要求内容用于实际的生产工作。同时加强对产品标识、质量的管理,严格合规生产。企业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的标注规定,进行自查,完善产品的标注信息,让消费者了解到更加详细的产品信息。

对于生产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维护及保养,严格按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生产出合格产品,消除像存在毛刺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样既保护了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也保护了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对消费者的建议

作为消费者,应当自主的学习和了解国家对于食品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可以通过协会、媒体等渠道学习正确挑选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方法,增强自身的辨别能力。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加强维权意识,尽量选择产品标示信息齐全的产品,拒绝购买产品信息、材质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不全的产品,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已经存在标示信息不真实不齐全,或存在数量容量偏差时,应当及时向质检部门反映,或向我协会反映,维护自身权利。

九、结语

此次调查涉及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杯、碗、盒)和纸质餐饮具(杯、碗),从调查的结果来看,问题较多,涉及方面较广。我协会会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质检部门反映,共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市场现状,解决存在问题,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保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的稳健发展。2014年的朝阳正向我们走来,我协会希望通过质检部门、企业、相关协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使食品相关产品行业有更加规范的明天。

同时,国际食品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教授强调:食品安全离不开食品包装的安全,食品包装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有效的保证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不仅需要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更需要质检部门对市场产品的大力监管,同时还离不开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消费者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不合格不合规的产品进行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如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新闻所属:国际食品包装协会 | 核心内容:食品
好妞妞微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