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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超标对身体的危害众多,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2014年5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了重新评估调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敬告广大市民和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
(一)膨化食品生产企业,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膨化食品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二)发酵面制品生产企业,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三)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面糊、油炸面制品、焙烤食品、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干酪、植脂末、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糖果、淀粉及淀粉类制品、食糖、餐桌调味料、香辛料、复合调味料、固体饮料、酵母及酵母类制品、方便米面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
(四)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规定,粉条不得使用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
三、食品流通环节重点:
(一)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禁止经营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二)食品经营户禁止经营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禁止经营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小麦粉及其制品.
(三)2014年7月1日前生产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和小麦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四)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将其现场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添加剂通用名称、剂量、使用范围等在经营场所公示。禁止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四、餐饮服务环节重点:
(一)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二)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纠,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严禁将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采购食品添加剂要依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执行,制定并落实单独的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贮存、使用制度。
2.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的食品添加剂。
3.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许可证号、规格、配方(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5.食品添加剂要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五专),单独建立使用台帐记录(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薄),认真记录并存档24个月备查。严格食品添加剂出入库管理,保证消耗和库存与采购量相符。严禁超剂量使用、超范围使用。
6.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使用专用的计量器具,最小称量刻度与最小实际用量相适应,并严格按标准添加。
7.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GB2760-2011),在规定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内使用。
(三)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小麦粉及其制品加工制作中不得使用泡打粉等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成份的食品添加剂。
(四)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粉条不得添加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从10月2日开始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自律、守法经营,不断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对食品安全的鉴别能力和防控能力,培养科学合理的饮食习惯,共同构筑食品安全。
七、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告知。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