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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食品新规: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

来源:食品饮料网 食品饮料新闻资讯 | 2017-03-30 08:44:02 By 张吉轩 阅读(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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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与此前公布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对网络销售食品、转基因食品标示、学校周边摊贩管理等热点问题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为充分发挥老百姓的监督作用,《条例》鼓励组织和个人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还将给予奖励。新规将于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安全追溯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我省将建设一条食品安全追溯“通道”——消费者买到手中的食材,都可以追根溯源了解其“前世今生”。

  《条例》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问题环节和责任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同时,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食药监部门还应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泄露举报人信息将受到处分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鼓励组织和个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条例》还加大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接到举报行为不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贿等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关键词:网购食品

  食品相关信息标注“有讲究”网购食品已经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障入网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食品摊贩

  校门口百米内不得摆摊经营小餐饮、食品摊贩为市民带来了方便,但也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条例》明确,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卫生环境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不过,幼儿园或者中小学门口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根据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鼓励经营者标明“专区”字样一直以来,转基因食品备受关注。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条例》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鼓励销售转基因食品的经营者在醒目位置标明“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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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不限 |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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