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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还是“大个核桃”? 院判生产商赔偿10万元

来源:食品饮料网 食品饮料新闻资讯 | 2018-08-15 08:55:19 By 朱亚超 阅读(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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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很多人都知道“六个核桃”饮品,可偏偏有一种“金六核桃露”饮品,外包装袋上到底是“六个核桃”还是“大个核桃”很难分辨,非常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熟知的“六个核桃”饮品。

“六个核桃”所属的养元公司于是将生产该饮品的犇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8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法院一审判决犇牛公司赔偿10万元,犇牛公司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六个核桃”还是“大个核桃”?

养元公司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六个核桃”核桃乳自2007年起即被行政机关认定为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而犇牛公司生产的核桃露和养元公司生产的极其相似。

“六个核桃”还是“大个核桃”?

2015年10月27日,养元公司在一次糖酒会上发现犇牛公司在展销该产品,将犇牛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犇牛公司参加展销会,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手提袋,表明其具有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能力,意图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或混淆,从而使消费者误认自己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系养元公司所生产。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犇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万元。

据悉,犇牛公司在展销会现场陈列的宣传册中有手提袋的照片,该手提袋的醒目位置标有“六个核桃(大个核桃)”文字。养元公司认为该文字是“六个核桃”,犇牛公司则认为是“大个核桃”。

法院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从双方的认识差异也可以反映出该手提袋上的文字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商标近似,而从比对也可以得出两者近似的结论。该手提袋所承载的商品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故犇牛公司在手提袋上标注“六个核桃(大个核桃)”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犇牛公司在展销会现场陈列有“金六核桃露”外包装箱。该包装箱正面图案的布局、颜色、造型、位置关系、广告语内容等诸要素与养元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均一一对应,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犇牛公司参加展销会,展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手提袋,意图向公众销售其生产的上述产品,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养元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

判决: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判决,犇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一审宣判后,犇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的主审法官张斌表示,养元公司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获得多项荣誉,犇牛公司在展销会上展示的包装箱、易拉罐及手提袋,均可看出模仿养元公司商标、包装、装潢的痕迹,其意图攀附养元公司商誉的故意明显。

不论是养元公司取证的宣传册,还是犇牛公司自己提供的宣传册,均反映出犇牛公司产品众多、覆盖面广,其侵权行为给养元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大。

以上是对“六个核桃”还是“大个核桃”? 院判生产商赔偿10万元的相关新闻,如果宣传册上的生产能力系其虚构,则反映出犇牛公司不诚信经营,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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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饮料 | 核心内容:六个核桃 大个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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