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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需要网络与法律

来源:食品饮料网 食品饮料新闻资讯 | 2015-11-07 09:55:38 By 小杜 阅读(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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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既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关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既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要依法强化对危害食品安全等重点问题的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我国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隐患不可低估,特别是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究其原因,既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不高、责任不强、诚信缺失以及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关,也与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有限、监管力量薄弱以及监管者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密切相关。实践证明,每起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背后,基本上都有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的存在。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不仅依靠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和手段,还有赖于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解决以往监管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分工交叉、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2013年启动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除农业部门继续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外,由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要克服监管部门自我启动追责模式存在的弊端,需要通过外部监督力量来加以推动与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过程、手段、处罚、反馈等一系列监管信息。但由于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低,造成外部监督机构评判监管机构是否尽职、尽责的客观依据缺乏,无法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有力约束,使有限的追责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从现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监督机制来看,仍然采取以纪律检查机构、审计和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检察部门等为主体的监督模式。该类监督模式多采取事后惩戒的监督方式,无法推动以“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宗旨的实现。而行业协会、舆论媒体、一般大众等社会监督力量,由于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又常常流于空泛化与虚置化。

2013年启动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克服了过去分段管理的弊端,从监管模式上为完善监管者法律责任奠定了体制性基础。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制度性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与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及人身健康息息相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开,这既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食品安全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从食品安全监管角度而言,应当将监管依据、监管程序、监管执行结果和社会监督的反馈等信息也予以公开。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顺畅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机制,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通报机制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并将上述信息互联、公开、共享。

创新外部监督机制,促进监管者法律责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指出,应当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监管职权运行的制约与监督,防止权力异化,抑制腐败发生,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落实的重要体制保障。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约束机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创新外部监督机制,促使食品安全监管者能够正确行使职权,积极履行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通过立法赋予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权利。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公权主导的法律实施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开始受到重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关键是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强化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应当通过立法赋予新闻媒体及时介入食品安全案件的权利,明确介入的程序与方式,依法查询、披露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进展,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加以监督。

二是完善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介入制度。自2006年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安监局颁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机关受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介入制度以来,对于检察机关打击重大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对于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种“受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服从事故调查组的领导”的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调查启动不独立、证据收集不独立、责任处理不独立等问题。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独立地位,变“受邀参与”为“主动介入”,在事故调查中依法独立收集证据,依法独立判断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重大责任事故介入制度的重要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形势,除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外,还应当通过改变立法观念,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监管法律责任规范,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外部监督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体系,保证食品的安全,更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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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不限 |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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